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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3]2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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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03]24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3]2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22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3]242号)收悉。对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搬迁,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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