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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427 可否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与设备投资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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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否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与设备投资抵免优惠?
[案例]130004427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不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不属于同类优惠,不存在交叉问题,因此,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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