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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78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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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
[案例]1300027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三条股权成本价应包括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件或定价证明。 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明显偏高的而无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可作为股权成本价。 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形成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应先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余额可作为股权成本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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