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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199 电话费等能否在当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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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话费等能否在当年度抵扣?
[案例]130003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的第一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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