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60%在税前扣除剩余如何处理?
[案例]130003620
1、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您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规定理解的不够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和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计算后较低的金额扣除,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职工工资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而工资薪金的构成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算。 因此,符合工资薪金的核算范围,且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准予扣除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