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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12]2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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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芜地税函[2012]2号
文件名: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地税函[2012]2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2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6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地税函[2011]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宣传。免收发票工本费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宣传,让小型微型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及时提交《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并及时为企业办理。
  二、主动服务,确保落实。各单位要主动落实工本费免收政策,不得设置其他限定条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本月起首次购票前要主动为纳税人在登记模块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个体工商户在购票环节按照征管软件全省统一操作程序执行,不必做认定。
  转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7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办理程序。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见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逻辑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在AHTAX2009中进行相关资格确认和数据处理后,即可免收其发票工本费。对已经进行了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免收其发票工本费。省局将修改AHTAX2009相关模块,请各地在升级后直接操作即可。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增加其他程序,或增加其他限定条件,人为限制、阻碍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对纳税人发票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或限制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
  三、提供优质服务。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印制《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并在网站上提供下载文件,同时提供《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方便纳税人对照填写。省局拟定《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见附件2),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布。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互联网站及当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
  本企业税务登记名称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从事_____行业,因从业人员少于_____人(或资产总额少于___万元,或营业收入少于____万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纳税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要求,全省地税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标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后,即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已经进行了资格确认的纳税人,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地税机关直接免收其发票工本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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