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8年发生的福利费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0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