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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810 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应收账款损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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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应收账款损失的证明?
[案例]1300038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坏账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就该项损失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贵公司既然持有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可比照上述规定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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