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是税前免税分支机构是否同免?
[案例]130002866
1、总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支机构不一定同时享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据此,如分支机构符合以上条款规定,则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