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房产局、合肥市物价局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房产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房产局、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要求,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同时停止发布各住宅小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仍按《合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房产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合财农村[2011]169号)规定执行。
市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的运行、监管和维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