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1
  • Tax100会员 33485
查看: 643|回复: 0

[案例]130002779 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19 1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案例]1300027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三款规定: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法规,“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15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8条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可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你公司在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应交哪些税,在经营地应交哪些税,主要取决于你公司在经营地办理的注册登记手续。 若你公司在经营地注册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该子公司应按独立纳税人,其涉及的应纳税款都应当在当地缴纳。 若你公司在经营地注册登记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地点来决定。 您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