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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820 商标使用费是否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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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标使用费是否预提所得税?
[案例]1300028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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