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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有哪些规定?
[案例]1300034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您可在预缴所得税时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需要备案。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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