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302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芜地税函[2012]30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2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加强全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的管理。
一、认真核实基础资料。审核我市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已按规定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和已传递的外省来芜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中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是否准确后,分别按规定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对2011年度总分机构未分配税款、未准确分配税款及未入库税款情况及时调查查明原因,予以说明。
三、按时报送报表和报告。各征管单位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保存为Excel格式,并书面加盖公章),于2012年11月12日前同文字材料一起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5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并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保存为Excel格式,于2012年11月16日前同文字材料一起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并留存备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所得税司)。
(三)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税务机关上报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需保存为Excel格式,通过总局FTP上报至所得税司/三处/总分机构检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
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度
企业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 | 实际缴纳所得税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 | 未分配税款及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及说明 | | | | 分支机构情况 |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分支机构所在地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 | 分配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写。
2.“实际缴纳所得税”按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写。
3.“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按各预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之和填写。
4.“分支机构所在地”填至地(市)。
5.“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各预缴期间该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之和填写。
6.分支机构包括作为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附件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
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度
分支机构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 | 总机构名称 | 总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 | 总机构 所在地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 | 分配比例 | 实际入库 所得税 | 未分配税款、未准确分配税款及未入库税款情况及说明 | | | | | | |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写。
2.“总机构所在地”填至地(市)。
3.“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各预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给本分支机构所得税额之和填写。
附件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度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总机构情况 | 分支机构情况 | 总机构户数 | 所属分支机构户数 |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 | 分支机构户数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省级税务机关填写。
2.“总机构情况”根据企业填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有关数据汇总填写。
3.“分支机构情况”根据企业填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有关数据汇总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