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变更办理程序
(一)我市境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包括个人和法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受让方,先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再持地税部门出具的《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工商部门对股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凭地税部门出具的《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行“先税后登记”制度。
(三)股权交易相关各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 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出具《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纳税证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2. 股权变更企业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纳税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 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及《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地税部门要及时、快捷为纳税人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三、加强对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工商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定期将股权转让信息上传综合治税平台,财政部门及时将股权转让信息推送税务部门比对分析,地税部门按月将股权转让信息运用结果情况反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附件: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证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