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加计扣除它承担的研究经费?
[案例]130004011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所以只能由您公司享受加计扣除,子公司作为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