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滁地税〔2012〕99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滁地税〔2012〕99号
现行有效
2012.12.0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地税〔2009〕2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滁地税〔2006〕117号)、《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滁地税函〔2011〕142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地区对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现就我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或所提供的相关发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转让住房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及临时经营开具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及临时经营开具除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项目以外的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第四条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其它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