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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3]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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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3]1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3]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3]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3]13号
  全文有效
  2013.1.1
  我省2013年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2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2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2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2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3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但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注明原因备查)。
  符合前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5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局监控,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为确保各月同户率达100%,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你单位已入选总局、省局重点税源企业。按文件要求你单位从2013年2月起需每月15日前,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具体操作及要求,请到芜湖市国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013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013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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