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禁止在劳务购买地对异地固定业户违规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3]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禁止在劳务购买地对异地固定业户违规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3]34号
全文有效
2013-1-25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称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承接政府发包的勘察、设计等工程合同时,当地政府往往要求其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税款,否则拒付工程款项,导致纳税人只能在服务购买地按3%征收率开票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承接外地发包的勘察、设计等工程合同,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劳务购买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异地固定业户设计企业征收增值税;
已征收的税款,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