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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发[2013]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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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皖发[2013]7号
文件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发[2013]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3-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皖发[2013]7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皖发[2013]7号
  全文有效
  2013.2.21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我省经济总量争先进位、人均水平进入中等、居民收入赶上全国,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彻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发展潜力大、有利条件多的优势,充分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奋力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激发主体活力
  1.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企业和企业家。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2.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皖投资兴业,广泛聚集发展资源。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3.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采取激励措施,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以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二、拓展发展空间
  4.落实准入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以及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
  5.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6.提升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合芜蚌试验区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竞标。积极组织省内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大财税支持
  8.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用于充实县(市、区)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省级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省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四、改善金融服务
  10.持续扩大有效信贷。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涉农、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两类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禁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随意抬高融资成本、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透明度,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省和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五、加强用地保障
  12.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按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原则,规划建设提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城镇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为各类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13.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六、强化人才支撑
  14.缓解企业“用工难”。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5.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千名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重视培养乡土人才。将民营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
  七、优化发展环境
  1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在各级监察部门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电话,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17.依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
  18.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八、加强督查考核
  19.强化组织推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民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合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每年以适当方式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和市、县(市、区)进行问责。
  20.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每三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除民营企业外,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皖发[2013]7号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意见解读
  2月21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无论是在东南沿海,还是在中部内陆,哪里大发展,哪里就有民营企业创造的辉煌;哪里快发展,哪里就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方。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十一五”期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6.5%,2012年占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56%,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城镇就业岗位的77%,成为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推动力,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到2020年实现经济总量争先进位、人均水平进入中等、居民收入赶上全国、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民营经济将成为主要抓手,扮演重要角色。《意见》的出台,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采取更加积极作为、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我省发展潜力大、有利条件多的优势,把发展民营经济的力量凝聚起来,把民营企业家的热情调动起来,把民间资本的作用发挥出来,让民营经济这一最为敏感、最有活力的市场主体成为发展的生力军,成为美好安徽建设的强大动力、兴皖富民的加速器。
  打破“玻璃门”卸掉“弹簧门”让民资真真正正跨进来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说,不仅民营经济发展的大门打开了,“二门”、“三门”也已敞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企业反映,有些门看似打开了,可实际看得见、进不去,成为“玻璃门”;有些门费了很大劲迈进去,又很快被弹出来,成为“弹簧门”。
  针对这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意见》强调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使民间资本真正享受平等待遇。比如我省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办学校、办医院问题等,《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等。《意见》特别强调,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促进我省民营资本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很多民间资本在起步阶段实力较弱,面对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门槛无所适从。如何帮助他们尽快进入、真正进入,《意见》从多个层面削低准入门槛,放开准入条件,比如在企业工商注册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等。正是这些细微之变、务实之举,才是打破“玻璃门”、卸掉“弹簧门”的关键所在。
  兴起全民创业潮推动徽商“凤还巢”让创造财富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
  让我们来比较一组数字:2011年,浙江省私营企业72万户,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142户;江苏省私营企业120万户,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108户;而我省分别只有26.9万户、4户。其间的差距集中映射了我省市场主体小、少、弱的客观现状,也揭示出我省与浙江、江苏两省经济发展差距的真正原因所在。这些年,我省抢抓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和中部崛起重大机遇,引进培育了一大批市场主体,但客观看,距离“铺天盖地”差距还不小,“顶天立地”的也不多。可以说,没有更多、更大、更强的市场主体,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就缺少最坚实的支撑。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全民创业,也需要招商引资,让创造财富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
  2012年底,我省在外务工人员974万人,此外还有一大批能工巧匠、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等,其中不少人有门路、有信息、有头脑,有时缺的就是引导和扶持。只要政策对路,支持有力,就能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出来。《意见》提出采取激励措施,在全省掀起全民创业潮、兴起招商潮、推动徽商“凤还巢”,激发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 《意见》明确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这些政策既是对全省各地发展民营经济实践的总结提升,又充分体现了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的针对性要求,必将催生一大批耀眼的民营企业。
  骨干企业对于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建设经济强省,必须打造“航空母舰”。 《意见》充分放大我省主导产业优势明显、新兴产业特色突出的优势,将做优做强民营企业作为重要任务,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支持企业塑造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技术进步予以一系列支持措施,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这对于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民营企业,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放宽扶持政策给足发展空间让民营经济轻装上阵动力十足
  当前,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实体经济进入“高成本”时代,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困难,尤为突出的是融资难、用地难、招工难和融资成本高等问题。面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难题,《意见》放宽政策空间,从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含金量高的措施,强力助推民营企业发展。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加剧。 《意见》把解决这一难题作为壮大民营经济的关键环节,从加大信贷支持、改善金融服务、完善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解决办法。对于涉农、小微企业等难以贷到款却又急需资金的市场主体,《意见》明确要求这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给正在起步阶段的民营企业“雪中送炭”。对于多渠道融资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对成功上市的,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奖励,成功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分别给予发行费用补贴。
  民营企业用工难问题这几年愈发突出,或表现为缺乏熟练技工,或表现为引不来高素质人才等。 《意见》从政府施以援手的角度,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现有人员培训、加快专业人才引进,对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录用人员并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以及引进“两院”院士等科技人才等,分别给予培训补贴、资金补助等,而且这种补贴、补助具体到每个环节、落实到每个具体人,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
  执行不打折扣问责不留余地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压力
  从老“36条”到“国9条”,再到新“36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不可谓不多,措施不可谓不实,然而却似乎有数不清的“门槛”阻断了脚步。症结在哪里,归根结底是有些地方说起来头头是道,干起来高高挂起,惩起来轻轻放下,既没动力,更没压力。打破这一怪圈,还是要从落实和奖惩上下功夫。 《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和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增长50%以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意见》还将很多指标细化、要求实化,变泛泛要求为严格问责,以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与企业需求连得上、生实效。
  国家这几年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很多政策直接惠及中小微企业,但有些政策却一直浮在上面,怎么让这些政策及时传递到最主要受益对象,《意见》提出,要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还有反映较多的金融机构随意抬高融资成本、不规范经营等问题,《意见》明确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对该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这些考核措施的推出,就是要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担子、增压力,政策效应将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压力的传递更体现在对各级政府的逐级问责上,以期推动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省委、省政府每年将对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和市、县将进行问责。与此同时,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的地区和优秀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进行表彰,都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态度和决心。
  架腾飞之桥铸发展之盾让环境成为助推民营经济的翅膀
  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对民营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支持。尤其对我省这样一个民营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地区,多服务、不干预,多支持、不添乱,多笑脸、不责难,都可能成为影响一个企业落地发展的关键。《意见》秉承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全文贯穿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制定的各项措施,推出的各项政策,其实质都是为了给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为切实把企业负担减下来,《意见》明确要求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任何社会负担,并提出“四个严禁”,设立投诉电话。尤其是针对社会比较关心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让企业家放心、放胆、放手干事业。
  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意见》要求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同时,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奋力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培植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是兴皖之要、富民之道。我们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赢得未来的主抓手,创新发展理念,全面抓好政策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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