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已计提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 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