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福利费在年终是否作纳税调整?
[案例]130004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依您所述,您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少于上年结转数,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后,不存在不足的部分,故2008年度无须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税前扣除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