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32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如果贵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对您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