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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3]5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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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13]59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3]5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3]5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3]59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2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程序,加强对代征人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代开发票管理、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对代征人一托了之、失去监控等现象。
  二、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人,要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并终止代征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人,要按照《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税局按照《办法》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并发放至各市地税局)。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相关工作应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成。
  三、加强信息管理。地税部门应当将所有代征人纳入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进行管理。其中代征人在该系统中的识别号编制规则是: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代征人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其代征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识别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征人,其识别号为代征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如果有多家地税机关委托同一代征人代征税款的,在第二家地税机关编制识别号时,可以在上述识别号后加“2位顺序码(01、02……)”予以区分,以此类推。
  四、明确有关表证单书。根据《办法》要求,为规范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终止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见附件2)。在需要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时,《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由县以上(含本级)地税局与代征单位签订。
  各地在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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