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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4]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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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4]4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4]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函[2014]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函[2014]4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全省雾霾天气时有发生,区域空气污染现象频发,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压力空前。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又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更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主动作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落实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支持和促进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认真梳理与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各级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载体,宣传与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确保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此外,还可深入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税收宣传,送政策上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帮助引导决策部门和纳税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共同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发展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相关产业,做好节能减排。
  三、认真落实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坚持依法征税,努力实现税收随经济发展稳定协调增长,为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筹集充足财政资金的同时,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与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加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1),对辖区内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创新办税模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税成本。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四、按时报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各地、各部门从3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上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并作为考核内容。作为成员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市局及时将支持和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户数和政策落实情况等内容以简报形式编发,于每月月底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现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一)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符合规定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符合规定的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消费税方面
  (三)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小汽车”征收范围,暂不征收消费税。
  (四)根据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五)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附件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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