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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工[2015]57号 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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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合工[2015]5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工[2015]57号 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合工[2015]57号


  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合工[2015]5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1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编号HFGS-2015-19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机关负责代为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全市(合肥市区)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合肥支行)国库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
  四县一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缴纳实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上缴各县(市)人民银行国库后再划拨至各县(市)总工会。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的企业、机关和纳入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代收范围。
  二、代收方法
  (一)代收基数及比例
  为简化代收程序,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由地税机关代收,比例为0.8%(2%×40%)。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全额代收建会筹备金。
  (二)代收申报及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可以采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互联网申报方式,并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步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申报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对账及划转
  次月初人行合肥支行国库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预算外收入报表和对账单交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核对无误后交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根据报表和对账单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交人行合肥支行国库,由人行合肥支行国库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经催报催缴无效的,市、县(市)总工会可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监督检查
  市、县(市)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它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四县一市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收,具体事项应当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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