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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2016]106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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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淮府[2016]106号
文件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2016]106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淮府[2016]106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淮府[2016]10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县区既得利益。既要保障县区既有财力,不影响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二)注重调动县区积极性。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三)支持脱贫攻坚。对省返还我市的增量部分,在过渡期内与脱贫攻坚任务中脱贫人口挂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返还县区基数和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按属地原则分享增值税,原属市级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市级分享50%;原属县区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县区分享50%。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中央集中的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通过省级分配市级的,过渡期内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分配与脱贫人口挂钩。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市与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省与市县收入划分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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