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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秘[2016]20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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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淮府秘[2016]205号
文件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秘[2016]20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16-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淮府秘[2016]20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淮府秘[2016]20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0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淮府秘[2015]137号),切实加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确保相关税费应收尽收,实现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现就加强我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政府牵头、财税主办、部门配合、信息共享、源头控管”综合治税机制,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和预缴税款。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淮南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研究、处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发集团、市产发集团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召开会议。
  三、主要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立项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招拍挂信息和划拨土地信息。
  4.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施工进度信息。
  6.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提供房屋预售许可信息。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9.市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进的建筑投资项目等信息。
  10.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
  11.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12.市审计局:负责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相关信息。
  13.市国税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涉及国税业务的税收征管。
  14.市地税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涉及地税业务的税收征管。
  15.市建发集团:负责提供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信息。
  16.市产发集团:负责提供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责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做好建筑服务税收征管有关工作。
  四、密切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配合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人员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由本单位掌握的报验户信息资料,包括项目招标、工程进展、完工验收等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涉税信息上传至综合治税平台,同时传递至国税机关指定的邮箱。
  五、抓好建筑服务税收征管源头控管
  各建设单位或工程付款单位在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期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等要求。
  六、加强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监督
  对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实施跟踪监督,特别是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发票和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而拨付工程款,造成不预缴或少预缴税款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税源稳定,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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