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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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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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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9月15日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现将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地税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三、“首次违反”区分违法类型,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2年内违法行为记录结果判定。违法类型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违法种类区分界定。违法记录的查询路径为“查询统计(核心征管)→法制→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台账”。
  四、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送达文书;对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按规定通过办税场所、税务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进行公告送达。
  五、对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报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制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各执法岗位之间的衔接配合和分工制约,加强对“首违不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擅自处罚或应罚不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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