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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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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7-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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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解读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解读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7.09.22
  最近,我局获悉有关媒体发布关于“单位发放中秋月饼,职工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现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宣传解读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所得应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实物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而非仅适用于合肥,我局无权制定此类政策,也从未授权任何媒体就实物福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解读。
  二、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符合税法规定可免税的福利费是有特指的,仅指从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以福利费名义发放的各项补贴补助可以免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属于免税收入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四、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是否都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先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仍有余额的才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小王税前收入为5000元,“三险一金”为1800元,若再取得实物福利价值200元,因其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1800-3500<0,故其虽取得实物福利所得,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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