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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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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比例为0.8%,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工程结算金额。实行自然人承包经营的按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经营计算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来建安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需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实地审核,主要审核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
  2.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个人工资津贴发放明细表;
  4.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为限时办结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外来建安企业,按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外来建安企业持《税务事项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业务。
  外来建安企业未持《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办税服务厅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外来建安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对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相关资料要结合企业会计账簿以及工程合同中预算人工定额和其当地相应工资水平状况,按照项目在时间、人员数量、工资收入额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五、外来建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来建安企业不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所需审核的资料;
  2.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外来建安企业不能按照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
  4.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工资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5年52号)后,铜陵市税务局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统一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作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细化具体征管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有关内容
  (一)明确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明确了未办理明细申报,核定征收的比例为0.8%。
  (二)明确外来建安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需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三)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核的各项材料。
  (四)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核查。
  (五)明确外来建安企业不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所需审核的资料;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能按照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工资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四种情形下,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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