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 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 %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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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69 号)第1 条规定: “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 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 % 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 % 减半,即按12.5 %的优惠税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