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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496 社会团体务招待费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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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团体务招待费如何调整?
[案例]130003496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企业所得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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