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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826 关于关联企业方面税法有何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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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关联企业方面税法有何主要规定?
[案例]130005826


不知道所述“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所得税未能实现汇总缴纳”的具体原因,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则两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在汇算清缴时将不能相互抵销,而需要独立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关联关系表》中填写“关联关系类型”时,根据总分公司间业务往来性质,可选择“E、F、G、H”中一项或几项填写。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未尽事宜请以“关联企业”为关键字在软件系统的“国家税收法规”内进行查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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