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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00 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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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0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00
文件名: [12366]140000900 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12366]1400009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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