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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476 核定征收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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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案例]130003476


1、如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精神,季度申报时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缴纳企业所得额。 上述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由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直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缴税,或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存在弥补亏损的问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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