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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821 职工食堂发生的大米、面粉、蔬菜等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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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食堂发生的大米、面粉、蔬菜等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案例]1300038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食堂支出应当计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节日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应该以职工工资列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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