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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374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 % ,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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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37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374
文件名: [12366]140000374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 % ,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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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 % ,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12366]14000037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3 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9 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 %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9 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 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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