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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814 做坏账损失前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提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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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坏账损失前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提交说明?
[案例]1300038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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