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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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 116 号)规定,企业从事《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括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