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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631 核定征收企业的补缴税款并罚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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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定征收企业的补缴税款并罚款是否合理?
[案例]130004631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所以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上述决定是正确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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