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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06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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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0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06
文件名: [12366]140000906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1400009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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