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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税函〔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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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合税函〔2020〕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税函〔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税函〔202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税函〔2020〕20号
  全文有效
  2020.2.27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工作口径,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一、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纳税人网络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两种方式,首推网络申报。
  (一)网络申报。网络申报具有简单方便、可直接缴款等优点。所有类型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分支机构均可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本年度更正申报。
  (二)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主要受理以下申报:前期存在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需要到大厅进行税款抵减的;无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申报的;网上申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申报的。
  二、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适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进行汇算清缴。
  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含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填报以下九张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收优惠项目涉及的申报表不在免填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正常填报相关涉税业务申报表。
  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企业以前五个纳税年度内有申报“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或《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对支出进行相应的调增。各单位应重点监控以上附表和重点行业的申报完整情况,对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申报。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进行汇算清缴。
  (三)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汇算清缴前期数据清理工作
  1.清理“僵尸户”。各单位查找本辖区内长期零负申报企业,对“僵尸户”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转非正常户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办理转非正常户手续。
  2.做好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利用“汇总纳税系统云平台版”,全面落实跨地区经营备案管理要求,将参与税款分配和不参与税款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纳入备案管理。对属地跨地区经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全面开展摸排,对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也作税种鉴定(但无需纳税申报),完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基础信息,与金税三期深度融合,避免税收管理盲区。无法证明其分支机构身份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24条)规定,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减轻纳税人负担,除重点税源企业、与总机构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一致的分支机构外,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季预缴。
  (二)做好汇缴期间管理工作
  1.推广总局风险提示服务。为减轻纳税人涉税风险,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总局今年对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升级。各单位要主动、柔性提醒纳税人运用风险提示服务,尤其针对业务复杂的大中型企业要通知其提前一天上传财务报告,实现风险提示服务对财务报告、申报表的双重扫描监控。
  2.发挥“企业所得税数据管理平台”作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查看 “企业所得税数据管理平台”中的“执法差错疑点提醒” 和“统计与分析——汇缴统计模块”模块,辅导纳税人排查风险、纠正申报错误,降低申报差错率。
  3.加强台账管控。对于弥补亏损、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重点后续管理事项,应完善台账管理,加强与企业财务数据、汇缴数据等审核比对。发现申报错误应及时更正,确保跨年重点管理事项有效衔接。
  (三)做好汇算清缴其他涉税事项工作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原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再留存。现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现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由于纳税人申报填写有误,造成弥补亏损数据不符的,应由纳税人通过补充申报相关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对弥补亏损台账和纳税人申报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弥补亏损计算调整表”调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进行数据更正。
  3.异地预缴税款录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省内产生的预缴税款,将直接带入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第13行或第14行(根据预缴时征收单位预缴税款属性选择会有所不同),无需纳税人填写;在省外产生的预缴税款,应携带税票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预缴台账录入”模块维护,选择“项目部预缴”,实现对本年度已缴纳税款的累加。
  4.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纳税人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取决于是否已在金三系统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实行分摊计税的,应在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登记备案,分支机构身份及分摊比例在年度内不做调整。如分支机构在本年度预缴申报时按独立纳税人申报,汇缴时也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征收管理。
  5.有序安排汇缴,及时补退税款
  各单位应组织纳税人有序开展汇算清缴,建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一般税源纳税人于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查账征收的重点税源纳税人于2020年5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纳税人在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抵税手续。属多缴未退税款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属纳税人错误申报的,通知纳税人更正申报;属系统错误数据,提请运维处理。税款退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税务系统退库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合税函〔2018〕119号)执行办理。
  四、优惠政策落实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优惠政策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各单位要确保小微企业享受优惠100%落实到位。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各单位应积极宣讲政策,辅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按省局要求,各单位享受重要行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每季度不少于20户,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少于5户。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符合条件可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各单位要扩大优惠政策宣传面,让符合条件企业应享尽享。
  (四)不征税收入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各单位要将不征税收收入管理作为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开展,针对跨年度事项特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依托台账管理,掌握变动情况,定时筛选年度申报不征税收入企业,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监控其在以后年度是否进行了纳税调增;对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查看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错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作了扣除。对于超过五年(60个月)未使用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还要及时监督其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发展是社会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是落实减税降费战略部署、大力扶持非营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主动担当作为。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要关注其是否按管理制度、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又要看其上一年度薪酬制度、工作人员工薪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等定量指标,是否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数据一致,防止出现申报不实、错误认定。
  其他各类税收优惠,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等,各单位还应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辅导,确保政策落实。
  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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