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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33 因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我单位需要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产生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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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3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33
文件名: [12366]140001033 因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我单位需要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产生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因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我单位需要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调整,产生的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12366]1400010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第1条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如果属于上述情形的补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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