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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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02 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 129 号)第6 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人、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 l )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人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 2 )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人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 3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