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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185 转让股权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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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318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你单位转让净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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