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怎样填写?
[案例]13000357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至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