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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6467 经评估增值的土地摊销费按什么价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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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评估增值的土地摊销费按什么价计提?
[案例]13000646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因此,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需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础及摊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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