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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6302 存货非正常损失如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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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存货非正常损失如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130006302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及报废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的处理,但根据现行准则规定,这部分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是同原材料账面价值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中“存货损失的审核”也相应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我们理解,对于这部分进项税转出额,申报财产损失时可以一并确认为损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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