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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2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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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2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29
文件名: [12366]140001029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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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12366]1400010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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